新疆环保厅还要求:不得受理城市建成区、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等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,不得受理重点控制区除“上大压小”、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;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,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。不得受理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20蒸吨以下,及其他地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项目。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地区的燃煤项目,必须有明确的煤炭减量替代方案。新改扩建煤矿项目,必须配套煤炭洗选设施。
新疆环保厅提出,对排放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,必须落实相关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,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污染物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,应进行倍量削减替代。火电、钢铁、水泥、有色、石化、化工和燃煤锅炉项目,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,配套建设高校脱硫、脱硝、除尘设施。重点控制区新建火电、钢铁、石化、水泥、有色、化工以及燃煤锅炉项目,必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石化、有机化工、表面涂装、包装印刷、储油库、加油站项目,必须采取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措施。改扩建项目应当对现有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升级改造。加快落后产能、工艺和设备淘汰,集中供热项目必须同步淘汰供热范围内的全部燃煤小锅炉。对涉及铅、汞、镉、苯并(a)芘、二噁英等有毒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和执行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3095-2012)的区域排放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的项目,应对相应污染物进行评价,并提出污染减排控制措施。
新疆环保厅根据国家环保部上述通知要求明确提出,规划编制机关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前,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意见,并根据会商参与各方提出的意见,对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进行修改完善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召集审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时,应当邀请参与会商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代表参加审查小组,会商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。凡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,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都不得受理审批其环评文件。